安徽农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安徽省、合肥市水电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工作统筹、分级管理、保障需求、厉行节约”原则,实施水电安全管理和节约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由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强化水电供应、水电维修、节约使用等管理,保障学校、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经济、合理的水电供用秩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校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保卫处、国资处和后勤保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水电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1.贯彻国家节能及水电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
2.审核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
3.审核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4.审核用水用电指标、费用及节能专项经费使用;
5.指导学校各部门及用户开展水电管理和节能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的水电资源安全运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督促各学院、各部门开展水电管理;
2.负责做好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日常运维、巡查排查工作及日常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受理审批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
5.负责学校停水、停电的申报和信息发布;
6.负责学校水电报修协调及小型维修实施;
7.负责学校水电表计管理、水电费收缴、违规行为查处;
8.负责学校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制定、调配与管理;
9.负责做好与主管部门联络及相关材料报送事宜。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水电供应保障的基础建设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水电配载规划及增容;
2.负责水电运行设备和管网等设施的基础建设;
3.负责学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拟定;
4.负责学校水电维修改造工程管理;
5.负责协助职工住房户水电费收缴代扣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及各水电用户负责自用水电日常安全管理、节约使用工作,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电用水秩序。
第三章 水电设施建设及供应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新建建筑及其构筑物需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和节能规范要求,安装水电计量表具和节水节电器具。新建水电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连同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移交后勤保障处一份,便于其后期管维。
第十条 凡需新增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含符合学校规定的外来单位及经营户),均须向后勤保障处提出开户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水电供应使用管理协议》,方可使用学校水电。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新增用水用电设施,变更(扩大)容量,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均应事先向后勤保障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水电用户需装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水电计量表具。用户对计量装置精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国家认可的水电表校验单位进行校验。公用表校验费用由学校承担,其它用户如校验合格其费用自理,校验不合格的水电计量装置,学校按比例退回或补收水电费,并予以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十四条 因故需要停止供水供电时,后勤保障处需按相应程序执行,至少提前三天公告或通知用户做好停水停电安排(抢修及特殊情况除外)。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预案。
第四章 水电维护管理与维修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经费保障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等公用水电运维维修。单列零星维修专项,由基建处负责保障公用水电管网、设施设备及党政群团部门办公等日常水电维修费用(部门所属经营用房水电维修费用自筹)。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部门的业务运行费、科研经费等保障日常水电维修费用,经费需求量大可专项报告学校统筹。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线上线下水电维修报修平台,统一由后勤保障处及时协调报修。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水电维修按照《安徽农业大学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施行。基建处负责公用水电维修工程组织管理,建设水电维修工程服务企业库。后勤保障处负责非公用水电维修组织管理和1万元以下公用水电维修实施。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等部门应设立水电专管员,协助单位做好内部水电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非公用水电公房出租经营户和外单位的水电维修需由学校统一管理组织实施,费用自理;公住房、已售住房的水电维修分界点为表具前后,表具及表前部分,由供水供电单位或部门承担费用,表后部分有用户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所有水电用户需维修改造供水供电设施,均需向后勤保障处报备,所用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合格以上产品,保障学校水电安全供应。
第二十条 突发性水电抢修、维修,后勤保障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因施工、交通等事故造成学校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维修、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当事人承担,并责成其赔偿学校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日常巡查及隐患排查等日常安全运维工作,督促各单位及用户做好内部安全用水用电管理,确保学校水电安全运行。
第五章 水电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物价部门及行业规定,按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保障性用水用电、商业经营用水用电、工程维修建设用水用电,分类结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每月查抄全校水电表,制表汇总建立台账,核算费用单送达用户收缴费用,办理缴交全校水电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生活(指标)等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按月核算报校领导审批后拨付。学校逐步推行装表计量,定额使用,超支自理,节约奖励,减少公用水电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经营活动用水用电的用户(含单位将公房外租类),必须申请装表计量,其水电费按经营类标准收取,后勤保障处负责代收代缴。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水电使用,项目开工前由基建管理部门配合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勤保障处配合基建处管理其水电使用。计量表具安装费及水电使用费从工程费用中逐月支付。工程竣工后结清余款。
第二十七条 零星施工项目,确实无法安装水电表具的,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按施工费用的0.7%扣除水电费,费用转入学校公用水电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和生活用水用电,应按使用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凡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混合用户,一律按经营性质用水用电收费。
第二十九条 各水电用户使用的水电计量装置损坏时,应及时报修。其计量装置发生故障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电费按前十个月最高用量的三倍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当月水电费前十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第三十条 住房类用户应主动到财务处缴费(后勤保障处提供扫码代收代缴服务)。教职工住房户水电费用,财务处应予以代扣。职工因住房变动,房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后勤保障处,并督促住户到后勤保障处办理水电销户,住户不销户的责任自行承担。
第六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及用户应注重节水节电管理,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科研及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要关掉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楼宇、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自来水浇灌时应向后勤保障处申请并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管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校院二级管理办法及目标考核单位考核办法等规定,将节能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章 违规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水电用户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交费通知单后10天内需到校财务处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的0.2%增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者,后勤保障处按规定停止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规用水用电。下列行为视为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1.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
2.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3.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4.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5.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7.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四十一条 违规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后勤保障处开具《违规用水用电通知单》,10天内未接受处理者,将停止供水供电。凡被停止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到后勤保障处接受处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1.用水按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2.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对拒绝承担违规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违规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规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水电管理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违规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以及向用户索要财物、以水电谋私,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拒交水电费,殴打、辱骂查电抄表收费人员等行为,校保卫处协助警方对责任人予以处置,对情节恶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举报偷窃水电行为的个人,经后勤保障处核实,给予200—5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电管理办法废止,学校其它水电管理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