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质量,保证伙食供应和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利益和校园稳定,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社会化托管食堂和自营食堂。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主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食堂服务实施监管并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服务的学生食堂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政府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督、学校职能部门的依约监督和学校师生的民主监督。
第四条 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高校食堂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三)学校和社会化餐饮服务企业签订的《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委托经营服务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四)学校《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委托经营服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标准,以及餐饮服务企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委托经营服务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标准;
(五)学校其它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监管内容
(一)安全管理: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相关机制与制度健全,学生食堂配置食品安全员,确保食品安全;疾控和疫情防控安全有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生产流程:食堂采购、储存、加工、售卖等环节规范。食品原材料均实行索证索票备案和台账登记、专人负责,对肉类等产品应查验、留存检疫合格证明,对大宗入库产品(米、面、油等)留存当批次检测报告;特色档口食品原料全部纳入食堂统采范围,采购申请、验收、领料及台账等操作流程规范;食材存储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落实双人管理,冷藏、冷冻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感染;分区加工,蔬菜浸泡、清洗、冲洗去残留,菜品要煮熟,冻品要炸透,冷品需经营范围内制售;售卖时明码标价,保温措施到位,免费汤专人服务。
(三)保供稳价:食堂饭菜质量、份量和价格管理合规;食堂大伙高、中、低档菜品比例、份量和价格适宜,高价菜不高5元,2元以下低价菜4-6品、不断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配置大伙和风味窗口;落实菜谱定期备案和食品原材料价格目公示、窗口菜谱公示、菜品菜价挂牌售卖。饭菜花色品种多、质量优、价格稳定,师生满意度高。
(四)制止餐饮浪费:弘扬传统美德、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精神,注重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倡导“光盘行动”,培养师生良好的健康饮食习惯。重视服务育人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系列优惠公益活动。
(五)面向采购:在稳定供给的基础上,学生食堂要积极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产品,完成“面向采购”年度任务。
(六)员工管理:员工日常管理规范,注重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开展业务技能、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等培训;所有食堂员工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各食堂配备的食品安全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七)信息化建设:学生食堂重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学生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实现阳光操作,透明化管理。倡导自主建设智慧食堂。
第六条 监管措施
(一)后勤保障处餐饮服务中心组织每天对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依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日常监管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每周量化评分,每月汇总考核结果。
(二)后勤保障处餐饮服务中心依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见附件2),负责组织每学期、每年度的学校综合检查与考核。
(三)后勤保障处质量与安全运营管理科不定期组织学生食堂服务质量抽查,负责师生投诉的跟踪督查。
(四)后勤保障处定期开展各学生食堂师生满意度调查测评(见附件3)。
(五)鼓励学生膳食委员会组织学生代表对学生食堂进行督查,每月开展食堂“卫生流动红旗”评选。
(六)适时引入第三方食品安全监管公司,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定期对原材料检测、跟踪巡查和集中培训等,协助学校做好食堂监管工作。
(七)督促各餐饮企业加强“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推进管理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可视化建设,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师生监督。
(八)按照《学生食堂投诉与处置办法》规定(见附件4),督促食堂做好食堂投诉与处置。
(九)每年食堂经营主体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见附件5),督促其强化食堂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提醒、函告、约谈和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提醒
对学生食堂在服务过程中首次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安全隐患、师生的相关意见和建议、重要时间节点和重要环节的注意事项,可采取口头或书面提醒企业予以高度重视。
(二)函告
对提醒效果不明显事项,以《函告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学生食堂经营者加以纠正和解决。
(三)约谈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或学生食堂经营者出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采取集中约谈或个别约的方式,要求经营主体高度重视、防止类似隐患再次发生。
(四)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处罚通知书》责令纠正,并按标书合同约定和《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规范服务及处置金缴纳标准》(见附件6)规定,缴纳违约金,重复出现加倍缴纳。
1.经提醒、函告、约谈后,落实不到位的;
2.同样的不规范行为、隐患出现两次的;
3.经营行为有可能直接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
4.经营行为有可能引发校园稳定或正常教学秩序的。
第三章 考核评价及运用
第八条 学生食堂施行“逐月、学期、年度”定期考核量化评分(比例需调整)。
月度考核分值:每周《学生食堂日常监管量化评分表》均分值;
学期考核分值:月度考核均值*30%+学期综合考核量化评分*40% +学生膳食委员会评分*30%;
年度考核分值:月度考核均值*40%+年度综合考核量化评分*40%+年度师生满意度均值*20%。
第九条 评价等级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对应的考核分值分别为:90-100分、80-89分、70-79分、70分以下。
第十条 结果运用
(一)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在食堂内或校园网页上公示。且可与学校实施的水电补贴等公益性奖补挂钩。
(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社会化服务企业经营的食堂,可直接与学校签订的主合同有效期内,续签第二年合同。
(三)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出具服务企业经营食堂年度考核鉴定表。
(四)年度考核优秀的,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需出具书面整改承诺书,依据合同缴纳违约金;服务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启动新服务方招标引入程序。
第十一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实行强制退出:
1.所经营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违反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在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
3.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因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4.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必须终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日常监管量化评分表;
2.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
3.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服务质量满意调查表;
4.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投诉与处置办法;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6.安徽农业大学学生食堂规范服务及处罚金缴纳
标准;